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和调整省盐业执法监督局 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豫政〔2017〕2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省盐业执法监督局行政职权事项30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事项3项、子项1项,取消行政处罚事项8项、子项1项,调整17项。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工作。对保留的行政职权事项,要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推进网上办理。 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省盐业执法监督局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3日 ------------------------
附件: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省盐业执法监督局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序号 |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 | 实施 部门 | 职权 类别 | 处理 决定 | 备注 | 1 | 出售盐卤水和工 业生产过程中以 氯化钠为主要成 分的附产物审批 | 省盐业执法 监督局(原 省盐务局) | 行政许可 | 取消 |
| 2 | 食盐包装袋、防 伪标志的印刷、 购销和使用审批 | 省盐业执法 监督局(原 省盐务局) | 行政许可 | 取消 |
| 3 | 省产盐、盐卤水 的准运 | 省盐业执法 监督局(原 省盐务局) | 行政许可 | 取消 |
| 4 | 其他工业用盐营 销批准 | 省盐业执法 监督局(原 省盐务局) | 行政许可 (子项) | 取消 | 属于“开发盐资源、 开办制盐企业审查及 其他工业用盐营销批准”的子项,取消后 名称修改为“开发盐 资源、开办制盐企业 审查”,实施部门由 “省盐务局”调整为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员会” | 5 | 未经批准在食盐 中擅自添加营养 强化剂或者药物 的处罚 | 省盐业执法 监督局(原 省盐务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6
| 无食盐零售许可 证经营食盐零售 业务的处罚 | 省盐业执法 监督局(原 省盐务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7 | 无食盐准运证或 自运食盐(渔 业、畜牧业用 盐)的处罚 | 省盐业执法 监督局(原 省盐务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8 | 承运人违法贩运 盐产品拒不接受 处罚或者多次违 法贩卖盐产品的 处罚 | 省盐业执法 监督局(原 省盐务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9 | 擅自变更食盐计 划、擅自营销盐 产品的处罚 | 省盐业执法 监督局(原 省盐务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10 | 烧碱、纯碱工 业用盐合同不备案,其他工业用盐 违反统一管理规定, 改变盐的用途的 处罚 | 省盐业执法 监督局(原 省盐务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11 | 擅自出售盐卤水 和工业生产过程 中以氯化钠为主 要成份的附产物 的处罚 | 省盐业执法 监督局(原 省盐务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12 | 擅自印刷、购 销、使用食盐包 装袋及防伪标志 的处罚 | 省盐业执法 监督局(原 省盐务局) | 行政处罚 (子项) | 取消 | 属于“包装及标识不 符合国家规定的,擅 自印刷、购销、使用 食盐包装袋及防伪标 志,工业盐包装物无 明显标志的处罚”的 子项,取消后名称修 改为“包装及标识不 符合国家规定的,工 业盐包装物无明显标 志的处罚”,实施部 门由“省盐务局”调 整为“省盐业执法监 督局” | 13 | 伪造、涂改、出 借、转让、重复 使用、买卖准运 证的处罚 | 省盐业执法 监督局(原 省盐务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14 | 食盐许可证(生 产许可证、批发 许可证)核发 | 省盐业执法 监督局(原 省盐务局) | 行政许可 | 调整 | 调整为两项行政许可 事项:“食盐定点生 产企业审批”“食盐 批发许可”,实施部 门由“省盐务局”调 整为“省工业和信息 化委员会” | 15 | 破坏、侵占、盗 窃、哄抢制盐企 业的生产工具、 设备和产品,制 盐企业已开采的 盐矿石(包括共 生、伴生矿石) 和卤水的处罚 | 省盐业执法 监督局(原 省盐务局) | 行政处罚 | 调整 | 实施部门由“省盐务 局”调整为“省盐业 执法监督局” | 16 | 制盐企业不符合 质量和卫生标准 的盐产品出厂的 处罚 | 省盐业执法 监督局(原 省盐务局) | 行政处罚 | 调整 | 实施部门由“省盐务 局”调整为“省盐业 执法监督局” | 17 | 利用盐土、硝土 和工业废渣、废 液加工制盐的 处罚 | 省盐业执法 监督局(原 省盐务局) | 行政处罚 | 调整 | 实施部门由“省盐务 局”调整为“省盐业 执法监督局” | 18 | 在食盐市场上销 售禁止销售盐制 品的处罚 | 省盐业执法 监督局(原 省盐务局) | 行政处罚 | 调整 | 实施部门由“省盐务 局”调整为“省盐业 执法监督局” | 19 | 在缺碘地区食用 盐市场销售不合 格碘盐或者擅自 销售非碘盐的 处罚 | 省盐业执法 监督局(原 省盐务局) | 行政处罚 | 调整 | 实施部门由“省盐务 局”调整为“省盐业 执法监督局” | 20 | 非定点生产企业 生产食盐的处罚 | 省盐业执法 监督局(原 省盐务局) | 行政处罚 | 调整 | 实施部门由“省盐务 局”调整为“省盐业 执法监督局” | 21 | 利用井矿盐卤水 晒制、熬制食 盐、盐产品的 处罚 | 省盐业执法 监督局(原 省盐务局) | 行政处罚 | 调整 | 实施部门由“省盐务 局”调整为“省盐业 执法监督局” | 22 | 未取得食盐批发 许可证经营食盐 (渔业、畜牧业 用盐)批发业务 的处罚 | 省盐业执法 监督局(原 省盐务局) | 行政处罚 | 调整 | 实施部门由“省盐务 局”调整为“省盐业 执法监督局” | 23 | 食盐零售单位和 受委托代销食盐 的个体工商户、 代购代销店以及 食品加工用盐单 位,从无食盐 (渔业、畜牧业 用盐)批发许可 证的企业、单位 或者个人购进食 盐(渔业、畜牧 业用盐)的处罚 | 省盐业执法 监督局(原 省盐务局) | 行政处罚 | 调整 | 实施部门由“省盐务 局”调整为“省盐业 执法监督局” | 24 | 盐业批发机构不 按规定购进盐产 品和经营盐的批 发业务的处罚 | 省盐业执法 监督局(原 省盐务局) | 行政处罚 | 调整 | 实施部门由“省盐务 局”调整为“省盐业 执法监督局” | 25 | 擅自开办碘盐加 工企业或者未经 批准从事碘盐批 发业务的处罚 | 省盐业执法 监督局(原 省盐务局) | 行政处罚 | 调整 | 实施部门由“省盐务 局”调整为“省盐业 执法监督局” | 26 | 碘盐加工企业、 批发企业加工、 批发不合格碘盐 的处罚 | 省盐业执法 监督局(原 省盐务局) | 行政处罚 | 调整 | 实实施部门由“省盐务 局”调整为“省盐业 执法监督局” | 27 | 擅自开发盐资 源、擅自开办制 盐企业的处罚 | 省盐业执法 监督局(原 省盐务局) | 行政处罚 | 调整 | 实施部门由“省盐务 局”调整为“省盐业 执法监督局” | 28 | 扣押或者查封违 法盐产品及其生 产、加工、运输 工具,扣押与盐 业案件活动有关 的合同、发票、 账册和其他相关 资料 | 省盐业执法 监督局(原 省盐务局) | 行政强制 | 调整 | 实施部门由“省盐务 局”调整为“省盐业 执法监督局” | 29 | 盐产品和涉嫌运 输工具检查 | 省盐业执法 监督局(原 省盐务局) | 行政检查 | 调整 | 实施部门由“省盐务 局”调整为“省盐业 执法监督局” | 30 | 对在盐业工作中 成绩突出的单位 和个人及检举、 协助办理案件有 功人员的奖励 | 省盐业执法 监督局(原 省盐务局) | 其他职权 | 调整 | 实施部门由“省盐务 局”调整为“省盐业 执法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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