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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改跨区经营政策电视电话会议

发改委 工信部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电视会议精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精神,加快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实施,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7年2月21日下午3时召开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电视电话会议。会议由发改委体改司王强巡视员主持,工信部消费品司高延敏司长讲话。中央编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总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中国盐业协会、中国盐业总公司、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等有关负责人参加了主会场会议,各省(市、区)政府联系盐改工作副秘书长、以及发改、工信、盐业有关部门及分管处室负责人参加了分会场会议。

 高延敏司长讲话中指出,今年1月1日起,《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开始实施。部分地方也存在着改革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政企分开进度缓慢、阻碍限制跨区经营等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他提出六点意见:

 一是切实落实改革主体责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上来。高度重视、积极化解跨区经营中的矛盾,举一反三,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食盐生产、批发等经营行为,严格防止不合格食盐进入食盐市场。

 二是抓紧完善地方涉盐法规体系,全面准确落实盐业体制改革精神。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清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中与改革精神不符的条款,2016年年底前未完成清理工作的,在今年6月底前务必完成清理工作。

 三是加快推进政企分开,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盐业主管机构或食盐安全监管机构的行政职能与盐业公司未分离的,2017年6月30日前要编制完成省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2017年年底前要实现分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前完成政企分开任务。今年中期我们将进行评估考核。职能移交过程中要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保障执法经费,确保食盐质量安全。

 四是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确保释放市场活力。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专项行动,分自查自纠、整改规范与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确保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食盐经营秩序,有效提高监管水平,提升食盐经营企业满意度,增强人民群众食用盐的安全感。对跨区经营涉及到的七个方面的工作,我们再次强调和明确(以下七方面措施为录音整理供贯彻会议精神参考,有关盐业管理工作和开展食盐经营请以部委近日明传电报为据)。

  (一)关于跨区物流配送。按照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文件规定,食盐经营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并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商超、销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食盐经营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委托无经营资质的企业和个人,采取签订虚假用工合同、虚假物流配送协议等方式,违规开展食盐批发业务。省级及省级以下盐业主管机构,要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和内容,以及处罚事项,严格防止野蛮执法,不得随意设置区域限制,妨碍跨区经营。

  (二)关于企业信息告知。按照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文件规定,食盐经营企业在开展跨区经营时,应将八种主要信息主动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应于收到告知信息三个工作日内,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布。省级及省级以下盐业主管机构不得新增食盐跨区经营告知的信息事项,扩大信息告知要求,已经印发红头文件的,要求新增跨区经营信息和要求的,应立即废止文件。

  (三)关于食盐质量检测。食盐经营企业在跨区经营时,应按产品标准要求,提供产品型式检测报告和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备检查。省级及省级以下盐业主管机构不得指定食盐产品质量检测单位,不得以检测食盐质量等为由,扣押或没收合法、合规进入市场的食盐产品。省级及省级以下盐业主管机构应当以抽查形式,抽测食盐质量。抽查时,应依法出具书面通知,应当委托省级以上食盐专业检测机构,以及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食盐经营企业对检测的结果有异议时,可提出复议。对质量不合格的食盐产品,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于制贩假盐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四)关于食盐加碘浓度。各省级食盐主管机构要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主管机构,及时在网站上公布,本辖区内各地区盐碘浓度。对不符合销售地盐碘浓度的食盐产品,销售地盐业主管机构应当书面告知食盐经营企业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食盐经营企业在碘缺乏地区,应当销售碘盐。在高水碘地区,应当销售无碘盐。

  (五)关于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在改革过渡期间,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可以自建食盐电子追溯系统,但不得将加入本地食盐电子追溯系统,作为允许食盐经营企业开展跨区经营的前置条件。自行设立前置条件的,必须取缔。鼓励有条件的食盐经营企业加快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

  (六)关于网上交易服务平台。关于网上交易服务平台。各地可以自建网上交易服务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优质服务。平台运营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现市场化运作,由企业自愿选择是否加入平台,不得将加入本地食盐网上交易服务平台,作为允许食盐经营企业开展跨区经营的前置条件。自行设立前置条件的,必须取缔。 

  (七)关于分公司注册。按照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规定,改革过渡期内,食盐经营企业可以通过自建分公司或自建销售网点进行食盐销售业务,省级及省级以下盐业主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食盐经营企业注册分公司或者开设分支机构。

 五是做强做优盐业企业,实现盐行业健康发展。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产销合作、兼并重组和自愿签订战略合作协议,鼓励国有食盐经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依规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食盐经营企业要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三品”战略,在保证普通食盐供应的基础上着力扩大中高端食盐产品的供给,更好满足和创造消费需求,使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六是加强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政务诚信工作。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是确保新时期盐行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手段。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从维护党中央决策权威的高度出发,加强对盐业体制改革落地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任务,加强督导,确保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落实《方案》不力的地方将采取约谈、责令整改、通报和追究责任等措施。

 王强巡视员要求,盐业体制改革关系行业的发展也关系民生福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多次就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作出重要批示,社会舆论也高度关注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必高度重视,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各项工作。会后,请各地参会同志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报告本次会议情况,特别是要全面准确把握好盐业体制改革的内涵和要求,不折不扣地履行好改革责任,切实完成好盐业体制改革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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