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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盐业市场监管确保食盐安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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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盐业市场监管确保食盐安全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盐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盐业专题)会议纪要》(发改办经体〔2016〕163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健全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明电〔2016〕48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精神,确保改革过渡期全省食盐市场安全,现就加强我省盐业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强对食盐生产、经营行为监管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盐业专题)会议纪要》(发改办经体〔2016〕1632号)有关精神,各地工商部门不再核发新设立或新增加的经营范围包含食盐生产、批发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已经登记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食盐批发”、“食盐生产”,但无法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盐务部门要及时向工商部门进行反馈,各级工商部门应书面通知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盐务部门、工商部门通过门户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集中公示名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利用非食盐定点生产单位的厂房、设备和原料盐生产食盐;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其他经营业户、食盐零售、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销售食盐。上述行为一经发现,由各级盐务局按《食盐专营办法》和《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  加强跨区域经营食盐的监管

2017年1月1日后,现有的省级食盐批发企业、中国盐业总公司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到山东省开展跨省食盐经营业务以及山东省内各市、县食盐批发企业开展省内跨区食盐经营业务,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的要求,履行告知义务。

(二)开展跨省、省内跨区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营也可以委托省内具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经营,严禁向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流通企业或个人销售食盐。

(三)跨省经营的食盐必须符合山东省食盐加碘浓度规定,并进入山东省食盐安全电子追溯体系后方可销售,严禁在省内高碘地区销售加碘食盐。

(四)各食盐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加强自律,切实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对于制假售假或者为制假售假提供便利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三、加强对工业盐生产、销售监管

2017年1月31日前,各工业盐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工业盐生产销售记录、购销台账,保存完整的生产、购销记录。各级盐务局要加强对工业盐生产销售记录和购销台账的检查,严防工业用盐冲销食盐市场。对于不按要求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和购销台账或是记录不全、弄虚作假的,要进行书面警告,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作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计入征信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盐产品标识管理

严格落实《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业盐等非食用盐包装标识的管理,袋装工业盐要按照GB/T5462-2015标准的规定,在包装上注明产品名称(类别)、规格、商标、生产单位、标准编号以及禁止食用字样。对采用的企业标准必须按照《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盐务局备案。对生产、销售无标识或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工业盐等非食用盐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盐务局要进行书面警告,警告无效的,依法处理。

五、加强对餐饮、食品、副食品生产、加工用盐的监管

各级盐务局要加强对餐饮、食品、副食品生产加工用盐单位和个人的监管,对将工业盐、工业副产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渔业用盐等用于餐饮、食品、副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各级食药监局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盐务部门,并按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力争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我省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的食盐安全。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管理局      

                                山东省盐务局

                              2016年12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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